退役军人配偶户口迁移规定
退役军人配偶户口迁移规定
1、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2、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2012〕16号)规定:外地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外省、市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可在泉州市范围内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期间父母户籍所在地变更到我市的;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其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在我市的;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上述对象由所在地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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