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二个禁毒公约

新中国第二个禁毒公约

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被称为三大禁毒国际公约。我国于1985年和1989年先后加入上述三大公约。

  一、《麻醉品单一公约》制定于1961年,是反对违法麻醉品制造和走私的国际条约,它形成全球药品控制制度的基础。巩固了以前的那些条约,拓宽了它们的范围(包括大麻),允许控制具有与条约中指定药品相似影响的任何药品。

  二、《精神药物公约》是一项控制苯丙胺、LSD等精神药物的联合国公约,1971年制定。该公约界定了精神药物的范围,规定了精神药物的管制措施,并规定了对违反公约的处罚方法。

  三、《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于1988年12月19日在奥地利维也纳联合国通过会议的第六次全会上通过,该公约不仅是国际社会也是联合国制定的第一个惩治跨国洗钱犯罪的国际性法律规范文件,其主要内容有:明确规定毒品洗钱犯罪的概念;明确规定了打击毒品洗钱犯罪的刑法手段和缔约国承担的强制性义务;初步规范了侦查、识别毒品洗钱犯罪案件的国际合作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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