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规的渊源有哪些
交通运输法规的渊源有哪些
中国自清末以来,陆续制定了一些交通运输法规。同治元年(1862)清政府制订了《长江通商章程》,光绪二十四年(1898)制订了《华洋轮船驶赴中国内港章程》,宣统三年(1911)制订有《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给照章程》。中华民国时期,1916年颁布《轮船注册给照章程》,1918年颁布《长途汽车公司营业规则》、《长途汽车公司条例》,1931年颁有《国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没收了官僚资本和帝国主义在华财产,将铁路、海运、航空等现代化运输工具收归国有,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各种运输关系的单项法规。调整铁路运输关系、由铁道部公布的《铁路货物运送规则及补则》(1954年公布,经1958、1965、1972和1980多次修订)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1981),是铁路和发货人、收货人组织货物运输、划分权利、义务和承担经济责任的基本规章。1956年《旅客行李和包裹运送规则》,1980年《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对旅客运输、行李、包裹运输、运输发生意外的处理等作了规定,是调整铁路与旅客之间运输关系的基本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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